(315号)福州市教育局印发市属学校单位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发表时间:2019-01-02 16:12 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财〔2018〕315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属学校(单位) 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属学校及有关教育事业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8]60号)文件,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将市属学校(单位)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各学校(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各学校(单位)应按照新的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通过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将其责任分解到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各学校(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资产后勤、财务、纪检监察、信息中心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本单位、学校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三、规范自行组织采购管理 1.所有采用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每学期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2.同类品目年度累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含)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网上超市项目除外),报市教育局审批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进行自行采购。 (1)由市级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须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代理,采用法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2)非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须委托代理机构,采用法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因为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可采用货比三家的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3.1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网上超市项目除外),各学校(单位)应按照本学校(单位)制定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四、规范网上超市采购管理。网上超市项目采购金额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因为特殊原因网上超市采购项目2万元以下(不含)需自行采购的,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同类品目自行采购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五、其它采购管理规定按照榕财采[2018]60号文件执行。 六、本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18]60号)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