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发表时间:2019-01-02 16:18 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建〔2018〕146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各市属有关教育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管理,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 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 为使市属学校(含市属有关教育事业单位,下同)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建设项目效率,对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安排及项目所需资金的预算管理 学校由正常教育经费安排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预算总量控制;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指财政性教育专项、城市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安排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除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等因素经相关部门申报审批的工程外,未编列预算的工程项目,市属学校不得自行动工建设及列支工程款项。 二、工程项目投资立项管理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必须单独立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一般均应包含征地拆迁、绿化等附属项目投资。 (一)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 由学校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拟文报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1.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 按照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计划实施。批复时未明确具体内容的,需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实施申报表》(附表一)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准后实施。 2. 非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 学校利用非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实施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并经学校班子研究通过,按有关程序批准组织实施。学校对基建和修缮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尽量整合实施,整合后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严禁刻意肢解工程,严禁先施工后审批,规避正常报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委托施工。 ①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实施申报表》(附表一),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准后实施。申报表中需说明:项目实施的原因及理由,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投资计划、班子研究情况、实施时间、施工工期、施工具备条件(如场地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等)等。投资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的,每年累计申报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②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经学校班子研究决定并公示后,按照本单位、学校制定的内控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每年累计实施的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三、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 (一)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施工、建筑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拆除工程) 1.工程款预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在按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安排施工。 2.工程款预算在4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简易招标法(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执行,下同)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对中标单位在福建省招标与采购网,或福州市教育网及市教育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在学校网站(外网)及本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安排施工。 3. 工程款预算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需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审批表》(附表二),明确工程项目采购方式,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每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4.工程款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本单位、学校制定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每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5. 工程款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招标文件在学校审核的基础上需报市教育局审批,不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还需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代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工程款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 (二)测绘服务 1.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进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在按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实施。 2. 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在按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实施。 3.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审批表》(附表二),明确工程项目采购方式,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每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4. 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本单位、学校制定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每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5.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招标文件在学校审核的基础上需报市教育局审批,不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还需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代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备案。 (三)其他项目 2. 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项目按国家收费标准测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五折作为最高限价,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简易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3. 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项目按国家收费标准测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原则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五折作为最高限价,由学校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单位不少于3家),选取最低报价的单位。同时,将结果在学校网站(外网)及本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审批表》(附表二)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 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项目按国家收费标准测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按照国家收费标准五折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本单位、学校制定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5.土壤氡检测、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应委托市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应在市教育局入围代理名录库中的随机抽取确定委托单位。代理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收费标准5折计取,若照此计算低于3000元的代理费按3000元计取。预算编制造价咨询费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的收费标准5折计取,若照此计算低于1000元的预算编制造价咨询费按1000元计取。工程预、结算审核费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的通知》(榕政综﹝2016﹞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6.同类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每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7.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招标文件在学校审核的基础上需报市教育局审批,不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还需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随机抽取代理采用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四、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一)学校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工程项目经学校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并由建设单位通过会议纪要等集体研究后,确需进行变更的,报市教育局审核,并报有权部门审批后实施。 1.单项变更金额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调整申报表》(附表三),附变更内容、设计方案、造价预算等,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2.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30-100万元(含100万元),且变更比例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的,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调整申报表》(附表三),附变更内容、设计方案、造价预算等,报市教育局审核,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审批,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3.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或单项变更金额虽在100万元以下,但变更比例超过合同价10%的,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调整申报表》(附表三),附变更内容、设计方案、造价预算等,报市教育局审核,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属于项目合理变更的,由市教育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经专家论证属于项目其他变更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审批后实施。 4.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500万元以上的,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调整申报表》(附表三),附变更内容、设计方案、造价预算等,报市教育局审核,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属于项目合理变更的,由市教育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经专家论证属于项目其他变更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工程变更应当采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方式提出,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办理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时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专用章。学校应及时做好以上材料的收集工作,作为竣工结算增量的依据。 (三)工程款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变更增量由控制价(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工程款预算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变更增量由控制价(预算)审核单位编制;工程款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变更增量由控制价(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变更增量的编制费以累计增量为计算基数,编制造价咨询费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的收费标准5折计取。 (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变更论证,借用变更增量编制单位场地实施,场地借用费参照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收费标准3折计取。 五、工程项目造价预算、结算及财务决算送审管理 (一)工程项目造价预算送审管理 造价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需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送审申报表》(附表四)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必须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造价预算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需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送审申报表》(附表四)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审核;造价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符合当时市场价格或建安定额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学校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核。 预算审核价在4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审核价下调10%(K=10%)作为投标控制价,若遇特殊情况,由学校提出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对下调幅度进行调整。 (二)工程项目造价结算送审管理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监理费送审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送审申报表》(附表五)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2.工程款、监理费送审价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送审申报表》(附表五)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在福州市教育局入围的代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3.工程款、监理费结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在符合当时市场价格或建安定额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学校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核。由学校自行审核的必须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单价,作为付款依据的审核清单要有审核人、复核人签名以示负责。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结算相关资料并由建设单位送有关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结算的,原则上结算款将不再拨付,按已拨付的进度款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5.勘察设计费、环评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及咨询费、招标代理费、施工图审查费等项目其他费用,每项费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在相关业务完成后的3个月内,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送审申报表》(附表五)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每项费用金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送审申报表》(附表五)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在市教育局入围的代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每项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但付款金额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价以内,超合同价的,需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送审申报表》(附表五)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在市教育局入围的代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三)工程项目财务决算送审管理 1.决算送审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涉及的工程费用、征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其他费用结算审结后3个月内,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财务决算送审申报表》(附表六),并提供决算审计相关资料报经市教育局确认后,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决算审计单位进行决算审核,市财政局予以批复。 2.决算送审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完成相关结算审核后2个月内,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财务决算送审申报表》(附表六)报经市教育局确认后,由学校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决算审计单位(审核费按照榕财评﹝2008﹞2084号标准五折计取)对该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相关费用、资金安排情况等进行财务决算审核。审核报告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育局予以批复。 (四)工程项目在完成财务决算审结后2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尾款,并完成资产交付工作。 六、工程项目款申请与支付管理 1.凡是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款申请与支付,应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的规定办理。 2.申请下拨财政专项安排的工程项目资金时,应填写《福州市教育局专项资金基建、修缮项目用款申报表》(附表七),经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还需填写《福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用款计划申报表》(附表八),并附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审核;原则上每月10日前上报申请资金的材料,本月内下达。 3.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和非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在支付款项时,应填写《福州市教育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付款报审表》(附表九),并附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款项的支付。非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在支付款项时,由学校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款项的支付(办理支付手续时需附上支付依据的相关材料)。学校支付的工程款必须转入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基本账户。 4.施工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100万),工期超过50日历天的,在施工中间节点可支付一次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80%;100万(含10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价的80%,施工过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5.项目工程尾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方可支付,施工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缺陷责任期原则为一年。 七、市属学校在各项工程管理过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在实施招投标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营私舞弊,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规定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教建﹝2017﹞33号)同时废止。 |